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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恶的第二十七条

基于此条款,aoyunyou.cn遭CNNIC删除;

基于此条款,cctvs.com.cn遭CNNIC删除,后又被极速光通抢注(未考证);

基于此条款,……

以下内容 引用自 “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”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

第三章 域名注册

第二十七条 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,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    (一)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    (二)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    (三)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    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    (五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    (六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    (七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    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    (九)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
One Response to “罪恶的第二十七条”

  1. .cn梦魇 says:

    […] 噩梦的继续——安全性。根据CNNIC的有关规定,.CN域名必须由企业或组织注册,即“原则上不允许个人注册”,详见罪恶的第二十七条(此文亦有偏见)。因此,出现了很多有争议的域名(详见二十七条)被CNNIC删除(并且注册费不退还)。有报道称,某些被CNNIC以非正常方式删除的域名直接被某域名注册商抢注。最近的牛博网被折腾(域名被政府机构停止解析)也反映了.CN的安全性问题。 […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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